激活“沉睡”条款,“职业性中暑”获认定(一)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24 10:35:44

据中国气象局数据,截至6月14日,北方12个国家气象站日最高气温超历史极值。在此之前,中央气象台已连续8天发布高温预警。

面对极端天气的频繁出现,6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作业健康风险提示,指出要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预防和避免“职业性中暑”的发生,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当全国各地进入夏季高温季节,“职业性中暑”再次引发关注。

激活“沉睡”条款

2024年5月15日下午,死者罗某的家属收到了75.6万元的工伤保险理赔款。历时近6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有了实质性结果。

就在家属收到赔款的44天前,四川省绵阳市人社局当庭表示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一案例成为四川省首个将“职业性中暑”(热射病)成功认定工伤的司法案例。

其实早在201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中暑”列入职业病目录范畴。与此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不是所有中暑都属于‘职业性中暑’。”安徽省职工维权顾问团律师方达夫告诉《中国工人》记者,在2019年修订的《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参照国际标准,重症中暑被分为热痉挛、热衰竭、热射病三型,三类症状相互伴随存在,只不过热射病最为严重,可致人死亡。

那么,为什么已购买工伤保险,且医院病历和司法鉴定均显示死因为热射病的罗某,却难以被认定工伤?

方达夫告诉记者,“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但一直属于司法实践中不被重视的程序性条款,即通俗意义上的“沉睡”条款。他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够激活“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的条款,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介入,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分不开。

正是因为检察院将案卷中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材料交由医院诊断,最终才有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这一扭转审判结果的关键一环。

“死者家属最初不能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应该让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达成的共识。在此基础上,2024年3月两院制发司法(检察)建议书,建议绵阳市人社局结合申请材料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对罗某的工伤以及享受保险待遇进行认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工伤认定受阻

这起案件认定工伤的最大难题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均有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然而,死者所在的绵阳市没有一家拥有“职业性中暑”诊断资质的机构。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四川省仅有诊断资质的两家机构也须用人单位提供证明用工关系、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材料。

据了解,像尘肺病、放射病等职业病,即使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根据行业属性以及实际用工环境,比如现场粉尘、放射性仪器等进行推断。但“职业性中暑”为突发性疾病,不仅事发时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证据难以留存,职工出现昏迷、脑溢血等症状也需要排除既往病史等多种影响因素。

职业病诊断遇阻后,罗某家人曾提起诉讼,试图走事故伤害类工伤认定的路径,但因为罗某是收工时突然晕倒,且送医6天后死亡,不仅没有突发事故,抢救时间还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申请工伤赔偿的路被彻底堵死。

对于法律条文的严苛,方达夫深有感触。他曾代理过多起工人因中暑导致昏迷、脑梗甚至死亡的案子。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论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购买工伤保险,他基本都能帮当事人家属在调解阶段争取到参照工亡的赔偿标准。但是,一旦超出48小时,缺少法律的刚性保护,企业一般只愿意参照雇佣关系损害赔偿或意外伤害赔偿等赔款较少的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如果经抢救脱险,没有造成死亡,当事人的普遍诉求是索要住院期间应发工资和医疗费用,或者因中暑引起脑梗等后遗症要求公司调岗。方达夫向《中国工人》记者解释道,当事人大多没有“职业性中暑”的概念,他也不会建议当事人开启耗时耗力的诉讼“拉锯战”。能通过调解和仲裁要到工资和医疗费并转岗成功,已经是劳动者盼望的最好结果。他说:“四川这起案例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当事人家属最应该感谢的是自己的坚持。”


(本文原载于《中国工人》杂志7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