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沉睡”条款,“职业性中暑”获认定(二)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24 10:57:31

保护预防前置

早在2006年,我国部分地区就陆续开始出现劳动者在高温作业时中暑死亡的事件。2009年、2010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开始出现持续高温天气,社会各界纷纷呼吁: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不能缺位。

两年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有具体的参照标准。《办法》不仅要求用人单位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还要求用人单位根据温度变化缩短或停止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

长期从事劳动法律事务的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金晓莲律师,常年关注劳动者高温劳动保护问题。在她看来,比起事后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前保护:从物资、设备、停工休息制度等方面全方位保证高温劳动者的作业安全,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她告诉记者,目前各地住建局都参照《办法》加强了高温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前也都要求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大量出现,金晓莲也开始关注外卖骑手等户外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护问题。对于新业态群体的高温劳动保护,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她注意到,随着高温天气的到来,分布在街边的工会驿站开始为户外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用品以及休息纳凉的空间。她建议,平台派单时可以允许外卖骑手在中午时段只接紧急的单子,缩减其在最热时段的配送时长。

针对四川省首个“职业性中暑”认定工伤的司法案例,金晓莲认为,该案的宣传不仅提升了公众对“职业性中暑”的认知,也能推动相关防治体系的完善。

就在这起案件画上句号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职工防暑降温工作和开展“工会送清凉 防暑保安康”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预防发生“职业性中暑”事件,并且要代表职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高温劳动者撑起“清凉伞”,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中国工人》杂志记者 马梦婕)

(本文原载于《中国工人》杂志7月刊)